中国电力电气技术行业协会 

协会概况Organization

协会章程

中国电力电气技术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17-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力电气技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Association ,缩写为CE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电力电气行业以及为电力电气行业服务、从事电力技术市场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在电力电气技术行业具有行业典范作用的相关机构,及对电力电气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型先进人才所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行业。协会着眼于电力电气技术相关领域,主要职能包括推动电力电气行业内技术相关的研发与创新、带动电力电气设备的更新与升级、关注国家政策引导行业市场、合理调整产业链条的构建整合、重视并组织领域间的学术交流、专注行业人才挖掘与培养、推动行业内部技术流通与应用、促进电力电气行业技术稳定发展提升等。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所在地为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电力电气技术相关的交流活动,提供相关的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电力电气工程咨询和评价等业务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其他社会团体,对行业内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与从业人员能力资格方面的行业规范工作,以及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六)根据授权开展电力电气行业相关研发成果统计工作;

  (七)根据授权开展电力电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电力行业各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电力电气创新设计、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等的评审和推广工作;

  (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工程评优和行业评先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政府和全国性组织的有关评选工作;

  (十一)根据规定办好协会门户网站;

  (十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个性化服务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对电力电气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型先进专家学者及技术人才。单位会员为具有行业典范作用的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行业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拥有自主创新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资历较深,自身具有行业代表性意义,能够体现行业风尚的优秀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

  (四)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三位及以上的行业专家所出具的推荐信或协会理事会发出的邀请函;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议是否通过入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本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由电力电气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及省级学会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如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并由理事会推举并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协会整体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特点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03 年 10 月25日经第六届 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